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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突然增高造成电器损坏,应由谁承担赔偿责

时间:2015-06-08 09:0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  情】
        某村委会代表村民与某电业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供电电压为220伏,上下浮动不超过5%,2005年4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正当大部分村民在看电视的时候,电压突然大幅度增高,致使部分村民家中的电器被损坏,损失共计6万元,所幸没有引发火灾等其他损失。受损失的村民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向电业局要求赔偿损失。村委会在与电业局多次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电业局诉至人民法
院。最后,人民法院判决,电业局赔偿了该村村民的损失。
【点  评】
       所谓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的最基本义务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的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频率超过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就属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因此给用电人造成了损失,供电人就应按《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电业局与村委会之间约定了供电标准,电业局供电电压超过了约定的标准,违反了安全供电的合同义务,并因此给村民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就应按照《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赔偿村民的这部分损失。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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