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 情】
农民苗某的女儿下个月要出嫁,苗某打算买一辆摩托车作陪嫁。一天苗某去镇上办事,在一家摩托车行看上了一辆摩托车,要价3400元。苗某当时只带了1200元,他又怕摩托车被别人买走,便与老板商量并达成一致,预交了1200元,第二天再来交付剩下的2200元并提车,摩托车行老板将该车推至另外的一间小屋存放。第二天,苗某前来提车,老板告诉他,昨晚该摩托车被盗,由于苗某交付了预付款,损失应由苗某承担,车行不但不能交付该车,并且苗某还应支付剩余的2200元。苗某不同意,将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车行返还预交的1200元,人民法院支持了苗某的诉请。
【点 评】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适用交付转移的原则。即出卖人在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在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苗某看中了该摩托车并预付了部分货款,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摩托车行并没有将该摩托车交给苗某,只是另行存放。摩托车行将摩托车另行存放的行为,只能视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特定化,而不能视为交付。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于该摩托车没有交付,该摩托车被盗的损失应由摩托车行承担。所以,摩托车行应将已收的预付款1200元返还给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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