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与T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签订网络通信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T公司为建设其承包的某单位局域网工程向M公司购买网络通信设备,合同金额为130万元。为保证工期进度,M公司应当于T公司发出设备进场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双方签约后3天内T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50%,工程完工后2周内支付另外一半货款。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受限的违约责任为人民币5万元。 合同签订后,T公司支付了预付款65万元。并于2005年7月至8月向M公司发出了3次进场通知书,要求M公司送货。其中,T公司最后发出进场通知书的时间为8月8日。M公司在12天后才向T公司发货,T公司在M公司送货的交接单上签字的时间为8月20日。T公司承建的工程在2005年9月底完工,双方于10月29日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M公司9月开始要求T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但T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后M公司于2006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万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
诉讼中,T公司提起反诉,因为M公司施工设备进场时间延误,由此给T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M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和双务合同问题两个概念。
1.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一般有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两种情况。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条件成就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是不符合合同中对于履行义务的规定,履行存在瑕疵的违约责任。
2.双务合同问题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在相互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相互承担着合同义务。对于现实中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仅仅只有买方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卖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对双方都违约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一个合理的规定。
在此案例中,T公司没有如约支付剩余的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M公司向T公司送货的时间很明显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时双方约定受限的违约责任为人民币5万元。因此,法院的判决应为双方都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且T公司向M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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