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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时间:2015-07-06 11:0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大家对网络购物不再陌生。通过互联网,人们除了进行普通实物的买卖外,还可以从事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形态没有作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大家对网络购物不再陌生。通过互联网,人们除了进行普通实物的买卖外,还可以从事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形态没有作出限定,第1 32条仪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因而,虚拟财产仍属于合法的买卖标的,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财产,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网站一般会向出具网络协议,只要网络用户点击确认,即可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一经成立,不得随意撤销、解除。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仍受《合同法》约束。
    【案例】
    【A诉B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原告A诉称:2010年8月,A在B公司开办的网站注册为用户。之后经常在网站上观看即时可互动视频,并在线与视频主播进行互动。在观看视频时,A与网站的女主播C相识。之后,C以与A谈恋爱并打算结婚为名,多次要求其在网站上购买虚拟鲜花、别墅等礼物赠送给C。 C告诉A,其购买、赠送的虚拟礼物越多,网站的收益就越多,网站给C的奖励也越多。为帮助C提高业绩,A按其要求购买、赠送了虚拟礼物。截至2011年8月,A因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共向六间房公司支付了60,000元。因消费过多,A经济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满足C的要求,C便不再理睬A。A认为,其在B公司开办的网站多次购买虚拟礼物,已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o而A是因B公司的工作人员C以恋爱的名义对其诱骗才进行购买,B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构成欺诈。故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A与B公司的事实买卖合同;(2)B公司返还货款60,000元;(3)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其作为视频互动网站,经营模式正规合法。B公司开办的网站属于视频发布平台,用户在注册后可以发布原创视频、与其他用户进行网络互动,因此B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负责网站平台本身的运营管理,不制作和参与任何用户的原创表演和互动行为o主播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人事隶属关系,主播的行为均是个人行为,所以B公司不应对主播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Q网站已经明确告知注册用户其在使用网站时的权利、义务,网站中的虚拟物品也是明码标价,A购买虚拟物品、接受其他各项服务均是其自主、自愿的行为,B公司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和客观上的欺诈行为。A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为一家向用户提供即时可互动视频的网站,用户可以通过在线注册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中的签约主播获得发布原创在线视频、进行在线演艺直播、拥有主播房间、将网站使用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等权利。此外,非主播身份的注册用户可以与主播、其他用户进行互动,还可以使用人民币向账户充值获得虚拟货币,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主播和其他用户。虚拟货币只能用于网站内购买虚拟物品,不能兑换为人民币。网站内所有虚拟物品均以虚拟货币为单位标明了价格。只有签约主播能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非主播身份的注册用户也不能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 2010年8月,A注册成为B网站的用户。在观看视频时,A结识了网站的主播C,之后,A陆续注册了多个用户名,向这些账户充值,并用这些账户购买了大量的虚拟礼物赠送给C。截至20 1 1年8月,A共向B网站的账户充值60,000元。庭审中,A认可自己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精神病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B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提供虚拟物品,A以人民币向该网站的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品,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A主张B公司的员工C诱导其购买虚拟物品,其才在B网站进行的消费,但是A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C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系B公司的员工,因此C的行为亦非经B公司授权的代表行为。而A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C在网站上的演艺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B公司未对其进行欺诈,因此双方购买虚拟物品的合同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的标的有两个要求:一是出卖人有权处分,二是标的物合法。《合同法》对标的物的形态未做要求。故,如果虚拟物品符合上述两点要求,虚拟物品则亦可成为合法有效的标的物,当事人从事虚拟物品的交易合法有效,因
虚拟物品交易而成立的买卖合同仍受《合同法》的约束。本案中,B网站所经营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经营模式正规合法。故其所出售的虚拟物品为合法有效的标的物,A与B公司之问就此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欺诈,双方之问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是否能够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同:(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A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对自己做出的具体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在网站上公示了用户使用协议,该协议已告知注册用户在六间房网站上使用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义务。B公司网站的虚拟物品均以虚拟货币为单位,明确标示出具体价格,因此A在发出购买虚拟物品的邀约和确认付款时,有能力认识到所购买物品的性质和支付的对价,此时A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这些虚拟物品。虽然A主张C以与其恋爱、结婚的名义诱导其购买虚拟物品,其才在B网站进行的消费,但是A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C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系B公司的员工,因此C并非以A公司员工的身份在网站上进行在线演艺,其行为亦非经B公司授权的代表行为,故即使C具有诱导消费等欺诈行为,也并非B公司的行为,不能以此认定B公司有欺诈行为。同时A认可其与C相识之初,便知晓C收到虚拟物品后可以将虚拟物品转换为虚拟货币,并具有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网络服务权限,故B对上述虚拟货币的交易情况也不存在欺诈行为。A在具有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购买虚拟物品系其自愿与B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双方购买虚拟物品的合同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54条、第1 32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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