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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时的处

时间:2015-07-02 14:3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在买卖合同中,既有单方违约的情形,也有双方违约的情形。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长期以来,双方

      在买卖合同中,既有单方违约的情形,也有双方违约的情形。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长期以来,双方违约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一直为人们争论不休,对是否存在双方违约及双方违约制度有无存在的合理性,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双方违约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尤其在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原则转变为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违约更有其独立存在的法律价值。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许多双方违约的情形,作为一种在经济交往中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我们有必要对其处理原则进行梳理。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双方违约问题早就有相应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 1 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简言之,双方违约的处理原则可理解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应按照各自的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用金钱衡量的,可以相应抵销。

    【案例】
    【A公司诉B公司主张违约买卖合b司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11年8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自A公司处采购屏蔽机柜9台,用于某公司网络改造项目,货款共计210,240元,交货时间为201 1年9月19日oA公司于201 1年II月1 9日通过货运公司将设备屏蔽机柜直接发货至B公司指定地点o现设备已经正常使用,但B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l)支付货款210,240元;(2)支付违约金(自201 1年1 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存在迟延供货的情形,要求予以扣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自A公司处采购屏蔽机柜9台,用于某公司网络改造项目,货款共计210,240元,交货时间为201 1年9月19日,货到现场后十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如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应依照合同总额按日千分之六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如B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就迟延支付款项按日千分之六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201 1年1 1月1 9日,A公司将货物发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支付合同项下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买卖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A公司完成了送货义务,B公司收货后至今未支付A公司相应货款,其除应立即支付A公司全部货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210,2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诉讼中,B公司认为A公司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情形,应予以扣减。对此法院认为,在本案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A公司亦存在迟延供货的情形,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在A公司向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应扣除其应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1 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是由合同一方来承担,但在双方共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所称的“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应当认为无论当事人双方对违约是否均有过错,或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或者双方都无过错,均可以构成这里所说的违约。根据理论的通说,如双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以抵销的,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负担的责任抵销。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应依照合同总额按日6%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如B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就迟延支付款项按日6%0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存在逾期供货的情形,B公司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且均已构成违约,且均属金钱类型的违约责任,故在A公司向B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理应扣除A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如何确定双方违约的情形,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第二,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即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第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20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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