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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解除

时间:2015-06-29 11:1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多种情况,如约定解除条件的,有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的。其中《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条件的

                                                                                                                                                     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有多种情况,如约定解除条件的,有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的。其中《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条件的有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而《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则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遇到具体案件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呢?
    【案例】
    【T公司诉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T公司诉称:其与Y公司于2004年4月18日签订纸张购销合同。合同约定:Y公司向T公司订购衡水金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衡水市造纸厂)生产的559平版书写纸300吨,规格为890×1194,单价为4600元/吨,总金额为138万元。还约定了T公司在2004年5月1 0日前将150吨发送到在Y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Y公司将这150吨的货款付清。其余150吨在6月15日以前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Y公司将货款付清。合同签订后,T公司与金光公司(原衡水市造纸二厂)的销售代理商华兴公司约定,T公司向华兴公司采购上述纸张并由华兴公司向Y公司指定的代收印刷厂交货。根据Y公司的指令,T公司指令华兴公司于2004年6月5日、6月28日及7月7日分三批将总计42 1 9令的纸张交付给Y公司指定的收货单位太原红星印刷厂。2004年6—8月,Y公司从太原红星印刷厂已将上述纸张提走,但Y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Y公司称,已通知T公司交付剩余纸张,T公司表示否认,且Y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T公司发货。Y公司至今尚欠T公司货款567,144. 12元未付a故T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T公司与Y公司的购销协议,判令Y公司给付货款567,144. 1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2计算,自2004年7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Y公司辩称:(1)T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双方的合同,T公司是违约方,没有按期限及数量供货,2004年6月5日~7月7日,仅发货120吨,连一半都不到,且合同约定每150吨结算一次,现未到150吨,结算条件不成立,T公司没有请求权,合同约定付款直接给厂家o(2)T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们的这批纸是用于印教材,由于没有收到货,造成我公司无法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第三方也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不同意T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l)继续履行合同;(2)T公司承担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原告T公司针对被告Y公司的反诉辩称:我公司认为Y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l)本合同被终止的主要原因是Y公司拖延支付货款,Y公司称通知我公司继续供货,需提供证据;(2)Y公司称我公司无收款权,按照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Y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指定第三方支付货款,也未向我公司支付货款,我公司有权要求Y公司支付货款;(3)Y公司反诉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违约是由于Y公司原因造成的,且也未提供损失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T公司与Y公司于2004年4月18日签订纸张购销合同。合同约定:Y公司向T公司订购金光公司生产的559平版书写纸300吨,规格为890×1194,单价为4600元/吨,总金额为138万元。还约定了T公司在2004年5月10日前将150吨发送到在Y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Y公司将这150吨的货款付清。其余150吨在6月15日以前交货,货到验收合格后,Y公司将货款付清。合同签订后,T公司与金光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华兴公司约定.T公司向华兴公司采购上述纸张并由华兴公司向Y公司指定的代收印刷厂交货。根据Y公司的指令,T公司指令华兴公司于2004年6月5日、6月28日及7月7日分三批将总计4219令的纸张交付给Y公司指定的收货单位0 2004年6~8月,Y公司已将上述纸张提走,但Y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T公司在向Y世纪公司供货一年多后,即2005年12月15日,向Y公司发催款函,要求Y公司在2005年1 2月20日前书面回复,到期未复,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Y公司对此未予以答复,且一直到T公司起诉时Y公司仍未付款aY公司称,已通知T公司交付剩余纸张,T公司表示否认,且Y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T公司发货oY公司至今尚欠T公司货款567,144. 12元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确认有效oT公司按照Y公司的指令交付了部分货物,但Y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所收货物的贷款,属违约行为,应立即给付货款。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Y公司所收货物的重量计算,由于T公司提供的太原红星印刷厂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Y公司实际收货为42 19令,按照行业惯例的计算方法,应折合为123. 3932吨,Y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仅收到1 20吨,但未提举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Y公司对T公司的计算方式所提的异议不予采信。故T公司要求Y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未进行约定,且T公司未提举要求Y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现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再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故T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Y公司辩称理由及反诉请求,T公司予以否认,Y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但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原因是由于Y公司未及时付款,且无证据证明其要求T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该损失应由Y公司自行承担,又因T公司已明确要求解除合同,且该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因此,Y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Y公司的辩称理由及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
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Y公司给付T公司货款567,144. 12元。一审宣判后,Y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的条款之中,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则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履行也就失去了意义。此外,还有可能给履约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是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分为定有履行期限和未定有履行期限两种情况。定有履行期限的,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即视为履行期限届满。第二,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债务。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只有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末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只是迟延履行了合同的次要债务,则只能要求迟延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合同。第三,必须对迟延方进行健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催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只有当迟延方在另一方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其主要债务时,另一方才可以行使其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Y公司收到了T公司供的123. 3932吨纸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T公司提供的证据,T公司在向Y公司供货一年多后,即2005年12月15日,向Y公司发催款函,要求Y公司在2005年12月20口前书面回复,到期未复,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Y公司对此未予以答复,且一直到T公司起诉时Y公司仍未付款,可以视为Y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即可以认定已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T公司可以以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94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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