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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时间:2015-06-26 11:2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合同当事人三种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实体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合同当事人三种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实体权利的抗辩。而债权转让并没有改变债权关系,只是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说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对实体权利的抗辩,至于债权人换作谁并不影l响债务人的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案例】
   【A公司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10年7月3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C公司供应钢材20吨,合同总价款72,600元0 2010年8月5日,B公司将20吨钢材一次性全部交付C公司,2010年8月20日,C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2010年11月2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C公司的2.6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o协议签订后A公司、B公司于当天分别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C公司0 2010年11月4日,C公司收到了A公司、B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但C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6万元货款,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C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oC公司之所以不支付2万元货款是因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中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C公司要求B公司换货,但B公司一直不予理睬,所以C公司没有向B公司支付贷款。C公司向法庭提交了B公司供应的部分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检材中部分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C公司供应钢材20吨,合同总价款72,600元0 201 0年8月5日,B公司将全部20吨钢材交付C公司,20 1 0年8月20日,C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B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2010年9月20日B公司向C公司发函,要求C公司尽快支付尚欠货款2.6万元0 20 1 0年1 0月9日,C公司将B公司供应的部分钢材送到质量鉴定中心进行钢材质量鉴定0 201 0年lI月2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C公司的2.6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o当日A公司、B公司分别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C公司0 201 0年II月4日,C公司收到了A公司、B公司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0 2010年12月20日,质量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报告中栽明检材中有部分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至今C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6万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公司、B公司向C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已经全部转让给了A公司。现A公司取代B公司成为买卖合同中C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C公司抗辩称B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要求换货的主张可以向受让人A公司主张。C公司向A公司提出抗辩,A公司应当就B公司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核实,现C公司提交了质量检验报告,证明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约定,因此A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于C公司的抗辩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司法实践中,有关几方棚互交易的情形经常出现。为了简便交易,经常出现债权转让以达到债权债务的相抵销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债权的主体发生变更不影响实体权利,就实体权利而言,并未发生变化,受让人是一种主体上替换的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债务人可以以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向债权人主张。受让人不能以不清楚合同的履行内容为由相抗辩,对于受让人而言一定要深入了解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否则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因此作为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定要谨慎,对原合同的腔行情况要进行调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2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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