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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母马生下马驹,马驹应归谁所有?

时间:2015-06-05 10:1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 情】 李某饲养了一匹母马,2005年,母马在发情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  情】
      李某饲养了一匹母马,2005年,母马在发情期进行了交配,交配后母马没有出现明显的怀孕症状。半个月后,李某急于用钱,便将母马卖给了邻居赵某。数月后,该母马生下了一匹马驹,李某便找到赵某,要求赵某另行支付该马驹的钱或者将马驹交给李某所有。赵某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该马驹归赵某所有,赵某也不必向李某另行支付费用。
【点  评】
      本案涉及的是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孳息,如:果树上结的果实,本案中母马下的马驹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孳息,如:出租房屋的租金等。
      具体到本案,双方买卖的是母马,该母马生下的马驹属天然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在李某将母马交付给赵某之前生下的马驹归李某所有,在李某将母马交付给赵某之后生下的马驹归赵某所有。本案中的马驹是在李某将母马交付给赵某之后生下的,因此该马驹应归赵某所有,李某既不能主张加钱,也不能主张要回马驹。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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