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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概述

时间:2010-10-12 21:3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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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而买卖合同也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有名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的定义是较为抽象的,其强调买卖是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的过程。并且,这个转移所有权的买卖过程还是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例如在现实中,根据住房室内的具体尺寸向家具厂商定作家具的交易也被认为是一种买卖,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交易就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物之外,还应该包括权利。如股权转让合同也属于买卖合同,其标的物就是股权这一权利。

    1.出卖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既然是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的交易,那么出卖人就应该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l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但是第13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具有所有权或者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如何,现实中经常出现出卖人既无所有权也无权处分的买卖行为,这些行为效力究竟如何,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照这一规定,多数人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出卖人取得所有权或权利人追认后,买卖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观点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可以通过对第l32条的解释得出结论:有的观点认为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仍是有效的。只是在出卖人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无论合同的效力如何,在物的处分层面上,即物权层面上,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制度,买受人在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场合,依旧有可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对于权利人来说,权利人可向出卖人主张法律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目前,对于《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的理解并无定论,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买卖合同中转移的是所有权,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要依靠作为所有权载体的标的物的交付来实现。《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标的物是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有所不同。动产的所有权在交付的同时转移。《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的交付根据标的物占有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是指出卖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买受人直接取得所有权。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在合同生效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占有改定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并履行后,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并取得标的物的听有权。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

人,以替代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交付之外,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要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现实中,标的物的交付与合同价款的支付可能是同时进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也有可能不同时进行,买受人可能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之后再取得标的物。出卖人也可能预先交付标的物,之后再取得价款。在交付与付款不同时进行时,应该说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是会面临一定风险的。所以,《合同法》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对于先交付标的物,其后再收取货款的交易来说是较为安全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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