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称为“否定说”。第二种观点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持肯定态度,这种“肯定说”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且依据《民法通则》第l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①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故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可以分开且应该分开的两个问题。而且,合同无效虽然存在违法因素,但若涉及的财产均为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属私权,则不是国家必须主动干预的范畴。另外,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应由法定裁判机关确定,但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则是一个事实问题,要靠证据来认定。因此,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