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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相关概念比较

时间:2015-04-01 09:1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履行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履行与给付 在大陆法债法理论中,给付是债的标的,也是实现债权目的的手段。给付一 般应当具有合法性、可能性、确定性。民法通常依给付的确定方法

                                  合同履行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履行与给付
    在大陆法债法理论中,给付是债的标的,也是实现债权目的的手段。给付一
般应当具有合法性、可能性、确定性。民法通常依给付的确定方法而将债权分为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等。然而我国《合同法》
没有采纳给付的概念,而只是采用了履行的概念。从学理上说,履行(Erfullung)
和给付(Leistung)的概念常常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者都可能是指债务人依据合
同的规定为一定行为,德语中的Leistung -词也有履行(per-formance)的含义。
依据《朗根沙特百科词典》(Langenscheidts Enzyklopaedis-ches Woerterbuch)
对“Leistung”一词的解释,它既可以指履行行为(Per-formance),又可以指“完成、
取得,即履行的结果(Accomplishment,Achievement or Attainment)’’。但严格
地说,履行与给付也存在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
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
付’’。给付不仅仅适用于合同,还适用于其他债务。而合同法中的履行仅指履
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履行主要是和合同债务联系在一起,所以,在我国《合
同法》中,并没有采用给付的概念,而是采纳了“履行”一词,也就是说,履行
主要是合同法中采纳的概念。
    第二,两者的观察角度不同。郑玉波指出,“清偿与履行及给付三语,乃一
事之三面,由债之消灭上言之,谓之清偿;由债之效力上言之,谓之履行;由债
务人之行为上言之,谓之给付,名词虽殊,其事一也”。给付主要是从静态的
角度观察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及履行结果;而履行侧重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对义务的
实现过程,如果履行需要多次完成,则履行是不断地逐步地消灭债的行为。“履
行并非指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履行重结果,给付仅系履行之手段,必也债权人实
际获得给付结果,才能谓之履行。”此种观点有一定道理。
    第三,通常意义上,给付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行为,而履行是指双方的行
为,即不仅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也负有履行义务,只要合
同没有规定履行顺序,则双方必须同时履行,从而与抗辩权的发生有关。而给
付的概念是从一方的角度来考察的,给付的概念中通常不涉及给付的顺序以及以
对方给付为条件的问题。给付是从合同义务人的角度来考虑的,虽然在大部分合
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但是从每一方所承担的义务的角度来
讲,其都必须从事给付行为。
    第四,给付和履行的区别还在于,“给付”一词既包括了履行合同义务,也
包括了在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的履行。例如,德国学者通常将给付义务区分
为原给付义务(也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也称为第二次给付义
务)。前者是指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债务人因迟延履行、不履行
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等。但是,我们所说的履行主要是指合同义务的履
行,至于因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违约责任的
范畴。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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