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应当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无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国际设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跨国公司收购合同,还是国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只要有一方是中国当事人,中方当事人就应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谈判决定。双方谈判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
(1)中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优势
①中国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民法受德国和日本影响较深。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在解决对外贸易纠纷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处理国际间贸易纠纷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而且与国际法非常接近。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合同法》、《仲裁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商法》等都对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纠纷处理有相关规定。可以说,几乎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在中国法律中都有法可依。相对于我国周边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比较健全的,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能够准确地处理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绝大多数问题。
②中方当事人对我国法律更为了解 各国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中方当事人长期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受我国法律制度约束,对我国法律比外国当事人更为了解和熟悉。如果解决纠纷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合同当事人很快就可以判断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选择外国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外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可能中方合同当事人一无所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外国法律的陌生和不甚了解,不便于在合同出现纠纷时作出合适的分析和判断,对合同纠纷解决的结果也难以预料。
③中方合同当事人习惯于受中国法律约束
我国企业设立在我国境内,受国内诸多法律的调整,企业已习惯于这些法律的约束,并形成了一定的法制观念和习惯做法。有些行为,在我国是合法的,在外国不一定合法。如果中方当事人以国内的行为习惯处理问题,在外国法律的衡量下,有可能就会遭到处罚或认定为违法。因此,作为涉外合同的中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合同双方就法律适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外国合同当事人不愿选择中国法律,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
(2)中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不利
在选择法律适用上,尽力避免选择外国当事人所在国法律,这是基于如下考虑:
①中方合同当事人对外国法律不了解,无论是掌握法律体系还是具体法律规定,都会存在较大困难,外国法律会如何处理双方纠纷无法预测。
②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有较大差异,如果合同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就会发生适用英美法与大陆法的交叉,法律的变化对于中方当事人不好把握。
③即便是向中国律师咨询外国法律,也未必说得清楚,听得明白。如果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律师咨询,我国当事人又总有无法完全了解透彻的感觉。
(3)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要求
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即使选择了,也属于无效。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有些情况可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甚至主权,因而当事人就不得选择解决该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而必须绝对地服从一国法律。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我国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种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的履行地必须都在中国境内,即上述三种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举办,在境外举办这三种企业涉及的有关合同,不受此约束。除上述三种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外,还有两种情况:第一,外国法的适用可能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国际私法理论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也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私法法则。第二,当事人选择了程序法和冲突规范。无论仲裁还是诉讼,都是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外国实体法的适用一般不直接涉及本国国家利益,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外国程序法或冲突规范,将直接危害本国司法独立和国家主权,或者因应适用的法律难以查明和识别而导致纠纷一时无法解决。
②争议案件与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应该是最密切的联系。
③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采用书面方式,不得适用外国法律。
因此,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尽可能不要选择适用外国当事人所在国法律。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3.15修正)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10.31施行)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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