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假合同 假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签订一个双方清楚知晓的并不实际履行的虚假合同。假合同是签订合同各方事先已经商榷好了的,有可能是出于甲方的需要,也可能是出于乙方的需要。签假合同的各方有不同的目的,有的是为了规避税收,有的是为了应付审计,也有的是为了向第三方提供虚假情况。虽然目的不同,但不履行假合同是双方己经商量好的。
假合同与真合同的表现形式类似,其合同文本和条款看不出明显漏洞,如果不知内情,往往会以为是真合同。假合同的最大风险在于假戏真演,如果有一方以假当真,另一方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假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要保存,有的是给审计机关或财务部门看的,有的是给税务机关看的,签假合同的目的往往的就是应付“官差”。假合同若只是应付宫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假戏真演会给合同义务方带来较大威胁。
【案例】
甲公司拍摄30集电视连续剧,委托乙公司代理发行,发行费为200万元。乙公司为了将此剧在某电视台播放,必须按要求达到发行量1000万元以上。于是乙公司就与甲公司签订了发行费1000万元的合同,双方签订此合同目的就是给某电视台看的。实际上发行l000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发行的乙公司应该支付甲公司1000万元发行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总是担惊受怕,怕对方不守承诺,弄假成真。2011年,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再支付800万元代理费乙公司解释说合同是假的,可是证明不了,因为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是真的,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认可,乙公司后悔莫及。
签假合同最大的弊病是:
(1)践踏了诚信原则,将假把戏引入到市场中来,失去了合同的严肃性;
(2)签假合同的目的非常明确,要么骗税务机关,要么骗审计机关,其目的带有违法性,一方给另一方帮忙同样带有违法性;
(3)假戏真演时,总有一方面临高额风险,如果证明不了合同是假的,就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损失。签订假合同不是一方的过错,而是双方的过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假合同始终有风险相随。因此,企业应杜绝签订假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