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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应当注意提示义务

时间:2015-01-05 14:2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提供格式条款应当注意提示义务 格式条款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有一方反复使用一种合同格式,在签订合 同前,将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提供给对方,让对方按提供的条款签署,这就


                提供格式条款应当注意提示义务
  格式条款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有一方反复使用一种合同格式,在签订合
同前,将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提供给对方,让对方按提供的条款签署,这就
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称定式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借款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一般都采用格式条款,主要是这些合同在签订之前,已经由提
供方事先拟定交易条件,在缔约时不与相对人协商,相对人只有接受与不接受
的选择。格式条款是在实践中逐步提炼出来的,使用格式条款具有如下优势:
  (1)反复使用,效率高
  不用每份合同再起草一次,节省了大量人工时间,如果合同相对人接受格
式条款,双方就可以签订合同,其效率高于起草合同很多倍,值得在相关行业
推广。
  (2)相对成熟
    格式条款一般都是经过反复多次使用,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都会规定在其
中,许多预料不到的问题也已经列在条款中,尽可能地避免了合同漏洞和考虑
不到的问题,格式条款成熟性相对较好。
  (3)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
    格式条款适用于所有希望签订这类合同的人,任何人办理保险合同,都可
以使用同一范本,任何人到银行贷款,也可以使用同一范本。格式条款一经定
型,可以经常使用,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
    尽管格式条款有许多优势,但也有一些不足。首先,表现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逐条协商,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
行协商的可能性。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使合同协商原则被扭曲。
由于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居于强势地位,法律规定提供方对免除责任和限制
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
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同时法律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尽管格式条款提供方具有较强的优势,但也不能
随意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作出如此规
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维护合同的公平性。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
最常用的合同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全面阅读和理
解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这两个
条款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赔偿,在什么情况下不赔偿。
    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签约一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选择不接受时,合
同不成立。自然也无效力可言。
【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2009.5.13施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法》(2009.2.28修订)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
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N-A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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