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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合同签订风险,遵循法律关于书面签约的要

时间:2014-12-29 09:2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遵循法律关于书面签约的要求 合同成交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口头方式;二是书面方式。 口头合同快速方便,凡能即时清结的都使用这种方式。但有的合同不能即

            控制合同签订风险,遵循法律关于书面签约的要求
     合同成交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口头方式;二是书面方式。
     口头合同快速方便,凡能即时清结的都使用这种方式。但有的合同不能即
时清结,需要履行一段时间,如果这种合同不以书面方式记载,时间长了就不
便于记忆,容易出现混乱而发生纠葛。
    书面合同主要是便于记载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履行时间长也可以此
为遵循。从规范合同使用方式来说,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广告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  《保险法》等,都对合同使用方式作了明文规定,要求签订和履
行这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归纳有关法律关于对书面合同的规定后得出,当事人签订以下合同时,应
当采用书面方式: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
同,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广告合同,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招标投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信托合同,民用航空
器所有权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
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合同,卖船合同等。
    鉴于法律对合同使用方式作了明确要求,企业签订这类合同时不能采用口
头方式或其他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既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便于合同
的履行和管理。
    就实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遵循法律关于对合同书面
形式的要求,也能对合同做妥善保管。但却有一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方便,
对本应签订合同的事项不予签订,双方打个电话或口头协商就算签订了合同。
虽然这是基于信任产生的交易行为,但总有马失前蹄的时候,有些企业过后即
把该履行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许多纠纷就是这样产生的。
   【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10.1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投标法》(2000.1.1施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
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广告法》(1995.2.1施行)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
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采购法》(2003.1.1施行)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法》(2011.4.22修正)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商标法》(2001.10.27修正)
    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
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
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
标专用权。

   《专利法》(2008.12.27修正)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 
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
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
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著作权法》(2010.2.26修正)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担保法》(1995.10.1修正)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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