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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时间:2015-03-26 09: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案例】 小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小郑付清款项。 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

                                         ★商品在送货途中损坏,购买人能否要求换货?

【案例】
    小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小郑付清款项。
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冰箱送到小郑家。谁知,第
二天小郑收到冰箱,冰箱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
致货物碰撞损坏。小郑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小郑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
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小郑自行承担,因此,商
场拒绝换货。那么,小郑要求商场换货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小郑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小郑就有
权利要求商场换赁。根括《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
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这一承
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在送达消费者
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商场的,那么冰箱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
担,因此,小郑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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