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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时间:2015-03-24 09:4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案例】 邓某是北京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8年5月,他经朋友引荐,与天津某广告公司老 总商先生洽谈工作事宜,双方由此达成共识,并签

                        不到约定的单位工作,就不能要回押金吗?

【案例】
    邓某是北京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8年5月,他经朋友引荐,与天津某广告公司老
总商先生洽谈工作事宜,双方由此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中约定邓某毕业后
到广告公司工作,同时,邓某向广告公司交纳工作押金5000元,如果毕业以后不到广告公
司工作,所交的押金予以没收。但是10天以后,北京某公司答应录取邓某,并叫他马上签
订工作协议。经过一番思考后,邓某决定留在北京工作。毕业后,邓某没有到广告公司工
作,按约定广告公司没有将邓某所交的工作押金退还。邓某告上法院,以广告公司利用毕
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在签订用工协议时强迫交纳押金,该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要求广告
公司退还5000元的工作押金。广告公司认为,邓某违约在先,因此按事先约定,将所交的
押金没收。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
与毕业生签订的用工协议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依约向毕业生收
取的押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履行金,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邓莱作为一个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预见到交纳押金以后一旦违约将会出现的
结果,其押金被广告公司没收,是由于邓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其要求广告公司退还押金没有依
椐。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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