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委托合同 >

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9)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应当注意的是,有时法律或行政法规会直接规定特定行业的委托合同应当具有哪些主要条款,如《证券法》第 23 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

  应当注意的是,有时法律或行政法规会直接规定特定行业的委托合同应当具有哪些主要条款,如《证券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的协议,其协议的条款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九项条款。这时,当事人就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对这些主要条款作出约定。

  五、受托人的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由于受托人是受人之托处理事务,所以,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但委托人事后追认的,变更仍然有效;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发生了突发性变化,致使如果仍然按原来的指示行事必然给委托人带来较大损失。所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是指可以按最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所以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将受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转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由于转委托关系的成立,并未解除原委托合同,因此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仅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即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于第三人处理,除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情况外,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人在履行报告义务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如果合同中约定实行定期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报告。此外,如果受托人有需要委托人知道的情况,也应当随时向委托人报告。关于报告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