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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7)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在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的条款是委托合同的必要条款,也是委托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委托事务条款的内容如何规定,一方面可以据此判断委托是

  在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的条款是委托合同的必要条款,也是委托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委托事务条款的内容如何规定,一方面可以据此判断委托是否成立;另一方面可以据此判断受托人的权限范围。此外,还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条款推定委托合同中其他事项的应有内容,例如当委托合同对报酬的规定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推定受托人应得报酬的多少。

  【案例】

  2000122日,金鑫公司与天寅中心签订了单独出资l200万元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宣河风流恨之清明上河图》的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天寅中心即开始使用金鑫公司先期投入的200万元资金进行了拍摄电视剧的前期准备工作,天寅中心未经金鑫公司审核和认可,就将双方签约合同之前支出的费用擅自在拍摄资金中报销。截至2000224日,天寅中心共从拍摄资金中支出了125万元。20005月底,金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天寅中心未取得电视剧剧本改编权,无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未经许可支取大量拍摄资金为由,起诉至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天寅中心退还金鑫公司全部投资款。天寅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申却并未约定天寅中心得到剧本改编权的最后期限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方式及时间,因此,天寅中心在这两点上不构成违约。天寅中心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拍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终止合同履行,天寅中心按照金鑫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寅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用于拍摄电视剧前期准备工作花费的部分资金将不再退还给金鑫公司。

  在这个案件中,金鑫公司与天寅中心之间就是因为对委托事务完成的条件约定不明,导致委托人金鑫公司投入的先期费用无从弥补。因而,在订立委托事务相关的条款时,委托人应与受托人就委托事务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委托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时,对于委托事务条款的拟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明确处理委托事务的内容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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