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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5-07-24 14:1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许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委托人。为他方处理事务者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许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委托人。为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它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民事行为主体,也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我国《民法通则》第4章对代理设专节加以规定,且在《合同法》分则中对委托合同加以规定。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基础,委托代理行为则实现了委托合同的目的。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为目的之合同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事务的行为口各国立法及学说均认为,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和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足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费用也由委托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96条对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委托人事务”,并未进一步加以区分,但依该条文的文义,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应解释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又包括非法律行为,但其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
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各种事务在原则上均可以委托他人处理。
   (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同受托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它包含着委托人对他方能力和水平的估价和信任,也包含着受托人对他方的了解和承担任务的意愿。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事务后,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不得转托他人,如果转托确有必要,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任何一方对对方产生了不信任,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三)委托合同是诺成且不要武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也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因而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内容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承担义务。委托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口头协议实现双方的目的。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从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出发,规定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口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支付完成委托事务所需费用的义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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