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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4)

时间:2011-01-13 13:3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八、委托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八、委托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使委托合同的解除,与其他合同的解除有很大的区别;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理由。

  但是,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如果受托人辞去委托有正当理由,即因非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辞去委托的,即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也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委托人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不预先支付有关费用,受托人当然可以辞去委托,解除合同,并可以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委托人请求损害赔偿。受托人有不得已的理由不得不提出解除合同的,也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受托人因患病或移居国外等紧急事由,不能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也可以辞去委托,并且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就不利于受托人的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得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合同,虽然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甲方(委托方)签订与履行合同应注意:

  一、委托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具体应当采取什么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灵活掌握,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既存关系而定,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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