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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交货凭证需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买卖合同

时间:2015-06-12 13:2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决定,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决定,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和合同关系内容的义务。卖方一般仅有买方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并没有书面合同,买方不认可签收人员的收货行为,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分歧,导致基本事实难以认定。故单独的交货凭证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与否。
【案例】
       王某诉广源饭店买卖合同纠纷察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起杨某代表广源饭店从王某处采购海鲜干货等物品,双方仅口头约定了数额、单价,并未签订书面合同o交易过程中采取电话下单的方式要求王某供货,王某接到杨某电话订单后送货至广源饭店处,并由杨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产品的数量和金额,每周末凭送货单结算货款。双方合作半年后,广源饭店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截至起诉之日,共拖欠王某货款5万元,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广源饭店支付货款5万元。
       广源饭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小杨非其员工,送货单上也没诉讼中,法院依据王某申请,调取广源饭店社保缴纳人员信息,但广源饭店并没有杨某的相关信息;为确定杨某的身份,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杨某的暂住证信息,该信息显示,杨某在王某向广源饭店送货期间,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工作单位为广源饭店。广源饭店在王某供货期间,亦向王某支付过部分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与广源饭店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最终判令广源饭店给付王某货款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的填写应尽量填写规范、全面,不应图省事而简写,以免诉讼中存在举证困难,另外每次对方的付款凭证要留好,这在以后的诉讼中对于确定债权主张的对象至关重要。
       在建筑工地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料配送等送货上门的情况下,卖方一般仅有买方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并没有书面合同,买方不认可签收人员的收货行为,双方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产生分歧,导致基本事实难以认定。这种情况下,送货单和付款凭证是定案的关键。一是送货单,对上面的单价、数量、品种一定要填写清楚,能让买方加盖公章的一定要加盖公章,不能的对收货人员的身份一定要核实,尽量由固定的人员签收。二是付款凭证,最好让对方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留好凭证,如果对方未付款,卖方已经在送货的时候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定在保存好复印件。
       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关键看卖方提交的已付款部分送货单和未付款部分送货单对比,看上丽签收的人员是否一致,如果对方对签收人员予以否认,法院一方面可以要求收货方提交其人员工资名单、社保缴纳人员名单;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据卖方的申请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如暂住证、社保缴纳名单等。
       由此可见,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送货单和付款凭证是两个很关键的证据,是卖方保护自己应得利益的最后一道武器,我们在从事大小交易的时候,都不能忽视对这两样东西的保存。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 0条第1款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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