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卖方把东西送给他人,还能再向卖方要求交付吗? 【案例】
2009年3月,林某与单某签订合同,约定单某的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3月15日前交货,林某当天就交了全款。3月8日,林某通知单某,他已决定把这台电脑送
给自己的女友柳某,单某直接把电脑交给柳某即可。3月12日,林某与柳某发生矛盾而分
手,林某决定不再把电脑送给柳某,柳某也同意不要电脑,但是林某没有通知单某。3月15
日,单某把电脑交给柳某,柳某接受。那么此时,林某可以要求单某再向他交付电脑吗?
【法律解析】
3月8日,债权转让已经对单某发生效力。林某与柳某之间构成赠与关系,由单某直接将
电脑交付给柳某。后来林某在5月12日撤销对柳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
在财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林某对柳某的撤销赠与是有效的,这应当视为合同债权的又一次
转让,由于林某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单某,因此这一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单某可以按照第一
次转让的约定向柳某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林某与柳某的赠与合同已撤销,柳某接受电脑属于
《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应该把电脑返还给林某。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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