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条代收罚款是否应偿还?

时间:2010-09-19 15:2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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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金某还款案

案情

      1997年期间,赵某因计划生育处罚题,由当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金某向赵某收取8 380元。至199872,金某将其中2 000元作为计划生育罚款交所在乡政府出具正式收据,余款6 380元由金某退给赵某2 000元,尚欠4 380元由金某出具借条一份给赵某,内容为:8组赵某现金肆仟叁佰捌拾元整。此据,金某。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赵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借款4 380元。审理中,金某提交了撤并后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违纪案件立案呈批表、自己与村结账清单及收条,认为其已代赵某上交了计划生育罚款4 380元。对此,赵某不予认可。

◇分析◇

    金某于1997年收取赵某的钱,至1998年才交给政府2 000元罚款,将余款退还。在与赵某结账时,退还了部分,未退还的写了借条给赵某,其性质已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金某辩称其已将此款代赵某交给村里,赵某不予认可。从金某所举证据分析,金某是在受到纪检、审计部门查处时,才与村里结账。首先村委会无权对计划生育问题进行处罚,无权收取罚款,且相关手续亦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其次如属计划生育部门处罚赵某,也应当由计划生育部门依合法手续直接与赵某结算;再次金某称其属代理行为。但当时及事后均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故代理行为不成立。赵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 380元。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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