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金某还款案 ◇案情◇ 1997年期间,赵某因计划生育处罚问题,由当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金某向赵某收取8 380元。至 ◇分析◇ 金某于1997年收取赵某的钱,至1998年才交给政府2 000元罚款,将余款退还。在与赵某结账时,退还了部分,未退还的写了借条给赵某,其性质已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金某辩称其已将此款代赵某交给村里,赵某不予认可。从金某所举证据分析,金某是在受到纪检、审计部门查处时,才与村里结账。首先村委会无权对计划生育问题进行处罚,无权收取罚款,且相关手续亦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其次如属计划生育部门处罚赵某,也应当由计划生育部门依合法手续直接与赵某结算;再次金某称其属代理行为。但当时及事后均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故代理行为不成立。赵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4 380元。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