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但并非必须经过借款人同意才能转让债权。 《合同法》第80条第l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转让虽然改变了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但是借款人向谁履行债务对其影响并不大。所以法律并没有将借款人同意作为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而将“通知”作为债权转让对借款人有效的条件。其意义在于把债权转让的主动权、决定权交给出借人,充分尊重出借人处分债权的自由,既合情又合理。 将“通知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目的是使借款人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知道向谁履行债务,以免因不知情而在履行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出借人通知应当全面,如转让借款本金数额、时间、利息和担保权随同转让,受让人名称、地点等,都必须明确,并使“通知”到达借款人。如果因通知不明确造成借款人履行债务不当或者损失的,则由出借人承担责任。至于通知的形式,可口头也可书面。将债权转让及时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即可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出借人未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对借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