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公司诉德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案。 原告和被告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却严重违反国家关于严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书”,实属以借款为名而行非法拆借资金之实,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因此,应当确认该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被告为私有企业,但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企业”,并不排除私有企业,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的性质,原告所称属“民间借贷”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原告的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因为系非法拆借所生之息而不予支持,且应依法予以追缴。而造成该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双方故意违反金融法规进行非法拆借,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l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l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故对原告因违法拆借资金而约定取得的非法利息依法应予收缴,对被告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l00万元。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