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时间:2010-09-19 15:1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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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公司诉德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96年9月10,林芝公司与德茂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由林芝公司向德茂公司提供l00万元的借款,月利率6.75%。借款期限为一年,至l997910日;同时约定,在期限届满后,林芝公司对德茂公司应付而未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林芝公司依约于l996923日将l00万元贷给了德茂公司,但德茂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芝公司经多次请求未收回借款,便将德茂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在诉讼中,林芝公司提出:虽然德茂公司是经当地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私有企业,但系伍某个人开办的私有企业,实为伍某个人,故被告应是公民而非企业,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而非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案。

    原告和被告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却严重违反国家关于严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书”,实属以借款为名而行非法拆借资金之实,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因此,应当确认该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被告为私有企业,但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企业”,并不排除私有企业,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的性质,原告所称属“民间借贷”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原告的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因为系非法拆借所生之息而不予支持,且应依法予以追缴。而造成该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双方故意违反金融法规进行非法拆借,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l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l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故对原告因违法拆借资金而约定取得的非法利息依法应予收缴,对被告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l00万元。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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