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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纠纷

时间:2018-05-14 09:5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某承租A公司的房屋开酒店,年租金十六万元,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五年。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

 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某承租A公司的房屋开酒店,年租金十六万元,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五年。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租金,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负责。王某缴纳了第一笔租金八万元后,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王某,王某随后投资七十余万对房屋进行了装潢。第二笔租金到期后,王某未能支付。A公司致函王某要求其于一日内付清房租,王某亦未能支付。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A公司与王某的约定属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订立合同时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但在A公司行使解除权时这一条件是显失公平的。王某仅仅因为未付八万元租金而导致最终损失七十余万元,A公司却因此得利七十余万元,有失公平,王某签订这一条款过于轻率,而A公司则有“暴利行为”之嫌。而“暴利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A公司虽然致函王某,但其给出的期限一日,显然过于苛刻。因此这一条款应属可撤销条款。因而,法院驳回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支付租金并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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