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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

时间:2010-10-11 16:5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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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终止虽然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仍旧负有后合同义务。而且,合同关系的终止,也没有消灭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修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解除合后,依旧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较为特殊的是,合同终止后,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仍旧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栏目“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案”中,原林医学技术公司在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峰医药公司支付欠款凭证上所载款项,赔付合同未完全履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原林医学技术公司的这些主张实际就是在按照《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要求被峰医药公司恢复原状(支付欠款)和赔偿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这些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的内容解释了欠款凭证的作用和意义,然后按照双方的合同对于退货的约定认定,原林医学技术公司应接收被峰医药公司退回的该公司垫付的50%药品,因此原林医学技术公司也就不再享有依据欠款凭证对该50%药品进行索款的权利,一审法院因此驳回了原林医学技术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期间应清退的50%货物超出保质期并形成货物损失,对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及过错归责原则酌定50%货物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但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是以原林医学技术公司与被峰医药公司在合同中关于退货的约定作为裁判依据的,这一约定就属于合同终止后进行清理、结算的条款。并不因为合同被解除而失去效力。此外,一审法院也认为合同解除之后,原林医学技术公司要求被峰医药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依据.因此驳回原林医学技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可得利益是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为前提,而在合同解除之后,合同中没有履行的内容应终止履行,此时要求可得利益自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合同终止的必然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一审法院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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