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代理权发生转移,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
胡某委托李某将一批食品送往A市,途中李某突感身体不适,便将物资交给熟人刘
某,请其代为运送,然后去医院看病。在医院内,李某将具体情况打电话通知胡某。
胡某不同意,并说刘某与自己有过矛盾,担心其趁机报复。此时刘某已开车上路,结果
遭遇暴雨,使部分食品受潮变质。胡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李某承担损失。请问,胡
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胡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也就是胡某自己承拒。根船我国
法律,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代理的,转代理成立。紧急情况是指
由于急病、通信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及时
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紧急转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本案中,
李某是因病住院,为了不给胡某的利益造成损失,才将食品转委托给刘某,所以其转代
理关系是成立的,也不存在过失,所以损失不应由李某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
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
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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