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与承包规则 (一)发包
1、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直接发包是指建设单位直接寻找承包人,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对自愿参加某一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人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具备所承包的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2.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l)禁止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单位,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
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一般由发包人采购,但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的,则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筑设备的采购权。
案例3-2-3 发包方发生变更——区发展计划局诉第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结算案
【案情简介】
1997年9月,戊己六建公司对原庚辛区计划委员会(简称庚辛计委)综合楼工程投标后,以总造价2 021 852元中标。同年12月26日,戊己六建公司与庚辛计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11月1日;工程按招标、决标条款预算,以预算造价下降12. 2%作为承包价款,增减项目及附属工程接95定额调整,价格接《市工程招投标造价信息》1997年第4期执行;工程等级为优良,达到优良工程,庚辛计委奖励5000元;到装修时止,庚辛计委应付工程款1 20万元(含垫资20万元),余款决算时三月内付清,超过三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方违约按工程总造价5%计算,庚辛计委不按期付款,按银行定期贷款利息计算。
签约后,因设计变更及前期工程的延误,致工程未能按期开101998年6月10日,庚辛计委通知戊己六建公司6月18日开工。施工中,戊己六建公司应庚辛计委要求新增了部分工程,经双方结算,新增工程量计价151 379. 36元。2000年1月26日,工程
验收合格,并被市质检站评定为优良工程。其后,六楚公司陆续将房屋移交庚辛计委。2000年7月,受六建公司委托,市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造价计算,结论为2 768 477. 37元。嗣后,六建公司要求庚辛计委进行决算,付清欠款。 2000年8月21日,庚辛计委函告六楚公司,原招标用图纸已经过重新设计,决算应按审定后的竣工图决算,双方对决算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2001年7月31日,六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庚辛计委给付所欠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诉讼中,因机构改革,庚辛计委分立为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和物价局,区政府办公室发[2002] 52号《关于印发(市庚辛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庚辛国土资源局由原地质矿产局和原国土局共同组建。2002年初,区政府《关于落实机改中部分单位合并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载明,对庚辛计委修建综合楼债务确定的处理原则为:“债务主要是修住宿楼形成,涉及发展计划局、物价局、地矿局三个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各自干部职工居住面积比例由三个单位共同分担。"原审法院根据庚辛区政府办公室[2002] 32号“市庚辛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区发展计划局”的文件,将被告由庚辛计委变更为发展计划局。
【审理判析】
一审法院认为,庚辛计委通过招投标形式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庚辛计委对原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了变动,并新增加了部分工程,对新增工程的价款,双方已进行了结算,
应以双方结算价款为准。
省高院审理认为,庚辛计委作为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因机构改革分立为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和物价局三个独立部门。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上述三单位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入。原审判决漏列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理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本案原被告显然是适格当事人。处分即自由支配,处分原则的实质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无论是行使还是放弃,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对于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及诉讼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如果六建公司确属放弃对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实体责任的追究,并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规定,可以不必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按照六建公司的上诉意
见,其放弃的并不是对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实体责任的追究,而是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六楚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方作为被告起诉”。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在原告仅选择其中一方作为被告,并未放弃对其余各方责任的追究时,
既不符合处分原则的原意,也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当属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二)建筑承包
建筑承包可以采取总承包和分别承包的方式々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1.建筑总承包
其是指建筑发包人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直至工程竣工。
在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仅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分别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各承包人仅对自己承包的部分向发包人负责。
2.关于建筑工程转包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入承担连带责任。”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关于工程项目的分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分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2)主体结构不能分包。
承包人分出去的部分工作不能是建设工作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
(3)分包人有资质限制。
作为建筑工程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4)严禁层层转包a
建筑工程分包只能发生一次,分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形成层层分包。
(5)各负其责且有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或分别承包人须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并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分别承包人共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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