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扣除利息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借款人求助于出借人而发生的,在借款人处于被动、弱势的情况下,一些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的困境,在同意出借的同时,提出预先扣除利息。虽然预先扣除利息也是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实现的,但这是不公平、不合 理的。首先,借款人原本急于用钱而借款,当然不会自愿在本金中先予扣除利息,即使表面上同意预先扣除利息,其意思表示也不真实。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预先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就小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这对借 款人是不公平的。再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时间是偿还借款时间或者约定时间,而预先扣除利息使偿还利息在时间上提前到借款交付之时,也是不合情理的。 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是侵害借款人合同利益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00条规定予以处理,即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条规定,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不以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而以实际借款数额如实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