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使用时间。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期限是银行贷款的必备条款,对于银行贷款必须有使用期限。但在民间借贷中使用期限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借贷期限,有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时间,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债权。 许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写明期限起始日期,但并不妨碍对起始日期的认定,期限的起始日期通常为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都可以按约定计算终止日期。过了终止日期,借款人没有还款就构成违约,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进行催讨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借款人随时可以提出偿还请求;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