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利率(利息)不是必备条款。有些民间借贷不要利息或没有约定利息,这就不需要利率条款。无息民间借贷合同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约定利息不明确而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情况,适用《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利率(利息),就应当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作为条款记载下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数额计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迟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约定支付利息,只要出借人接受,就视为变更,双方如无其他纠纷就相安无事。 如果民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应当按照无息借贷处理;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不能证明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先向借款人进行催告,限令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借款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归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