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予以保护和支持。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以订立合同时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因为银行贷款利率在民间借贷使用期间内可能调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一般无法预知银行调低利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观上无获得高利的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4倍。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