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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性质

时间:2017-04-26 10:0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提存是各国民事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提存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提存是各国民事立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提存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交易日益发达的今天,提存的作用愈加的凸显,人们对提存制度的研究应更加深入,然而在提存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上,各种观点纷繁复杂。准确地界定提存的性质和效力,对于研究提存制度,充分发挥提存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提存性质的认定,问题的难点在于对公法还是私法关系的划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一、对公法说的分析及反驳
 
  公法说主张提存是出于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受领给付而不能解脱债务的一项法律救济。提存具有救济性,这是可以肯定的,但国家并不是法律救济的唯一主体。虽然国家作为法律救济的主体显得更有优势和强势,但不能否认某些社会组织也完全可以承担起法律救济的任务,尤其是提存部门是可以让社会组织来担任的。仅因为提存机关是公法上的主体就说提存关系是公法关系是不妥当的,这明显是简单坚持主体说的观点,不能仅从主体的性质角度去定性某一项法律关系,就拿不动产登记来说,虽然也有观点认为登记属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物权行为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旨在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存申请在性质上是不折不扣的私法行为,离开了提存人的申请,提存本身根本无法发动,而且在提存过程中是提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私法上的合意,如果把提存申请看作是提存人的要约,那么提存机关对申请的准许,则可以看做是提存机关的承诺,而且当提存人向提存机关提出的提存申请符合法定要件时,提存机关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接受的。提存人的初衷是消灭债务,提存达到的结果亦是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法律后果的归属对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存机关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关。
 
  二、对公私法双重性质说的分析及反驳
 
  公私法双重性质说是对提存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提存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系私法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为公法关系。提存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债权人只是被动地参加,并未有自己独立参加的意思表示。因此,公私法双重性质说就其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关系而言,其实质仍然可以归于公法关系说。由于上文已明确阐述公法说的不合理之处,在此不再赘述。
 
  三、私法关系说的合理性分析
 
  提存人进行提存的首要目的是消灭自己的债务,提存最终产生法律效果也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得以消灭。在提存法律关系中,提存人(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很明确的,关键是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关系如何认定,这也是决定提存性质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的关键和困惑。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关系中,提存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提存,权利人的提存权可以由自己来行使,是自己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提存部门如果定位于私法主体,可以赋予其更大的缔约自主权,充分发挥其提存契约关系当事人的作用,而非像公权力主体那样被动的接受提存,另外提存人也可以在提存过程中感觉到缔约主体相互的平等性,没有公法上的服从和命令。当然,这种缔约自主权是有限制的,就是对于提存部门来讲,只要提存人进行提存,提存部门就应进行缔约,非法定理由不能拒绝提存人提存。之所以有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提存部门从事的提存活动从性质上而言是公益性的,从内容而言是提供给提存人的一种服务性的给付,如同《合同法》上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此,私法关系说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提供保障个人自由的工具,自身具有了结构完整、编排合理的体系,具有高度的形式理性。“法的形式理性主要是指由理智控制的法律规则的系统化、科学化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形式化。”在债法中,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有清偿、免除、抵销和提存。清偿是按照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是债务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觉履行债务的结果。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抵销是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不难发现,对于清偿、免除、抵消这几种债的消灭原因来讲,都是权利人自由行使意志的结果,在性质上它们毫无怀疑的都属于私法。假设将提存认定为公法性质,则显然与前面几种的性质不同。这不符合债的消灭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将一个具有公法性质的提存和三个私法性质的清偿、免除和抵销并列在一起,是不太妥当的。因此,在这个层面意义上讲,私法关系说较公法关系说而言更符合民法的体系化。
 
  从总体上讲,公法关系着重强调上下服从的隶属关系或者强制的管理关系,而提存人和提存机关的关系难以认定为隶属命令关系。提存的效力在于债务关系的消灭和提存的公信公断力,其法律地位更多类似于民间仲裁机关。提存的发生更多的体现了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提存发生与否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且提存发生后产生私法效果,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将提存的性质限定为私法关系,更符合民法体系,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理念,更为合理。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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