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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时间:2017-04-06 10:3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由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区别在于:
  1、协商解除协议属事后协议;约定解除权协议属事前协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的。
  2、协商解除的实质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协商解除生效后,就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唯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且权利人行使解除权时,才发生效力。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况需同时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且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种情况属预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种情况中的“合理期限”一般应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履行所必要的时间或交易习惯等因素加以确定。
  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为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四、解除权的行使
  依照《合同法》第96的规定,在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和法定解除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可分为: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不具溯及力;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选择解除的途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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