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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条

时间:2011-01-04 00:4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第 28 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本条规定的是承诺的迟到。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该

       28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本条规定的是承诺的迟到。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该承诺称为迟到的承诺。

       生效的要约对于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擅自撤回。在一些情况下,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只能等待受要约人的承诺,而不能随意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超过承诺期限以后,要约人可能向他人发出了问样内容的要约。因此,为了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利益关系,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时,可以不受之约束,也就是说迟到的承诺对于要约人来说已经不是承诺了,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根据本条规定,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没有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等待要约人的承诺。

实质上,承诺人在发出迟到的承诺时已经自行对承诺期限加以延长,如果要约人认为承诺有效,那么,要约人等于对受要约人延长承诺期限的意思加以认可。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于要约人的承认迟到承诺的效力的行为应该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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