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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 互易合同

时间:2012-05-23 14:4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互易合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互易合同的规定。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

  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货币产生后,买卖合同渐居统治地位,互易合同衰败。而当今社会仍有易货交易,所以一般各国立法都给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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