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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7条

时间:2011-01-03 22:1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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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本条规定了承诺可以撤回以及承诺的撤回的条件。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于世界各国法律对承诺生效的时间的规定不同,因此,对承诺的撤回的规定也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承诺可以撤回,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要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在英美法系国家,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发信主义,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回问题,承诺人如果对承诺的内容加以反悔,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途径来解决。
      本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的观点一致。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影响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在承诺生效之前”是指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之前,有关承诺的生效时间详见本法第26条的解释。“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是指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要约人由于在接到承诺的同时也已经知道承诺人撤回了承诺,因此,要约人不可能对承诺以信赖而遭受什么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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