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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6条

时间:2011-01-03 22:0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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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时间是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由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观点不一致。英美法一般采用发信主义,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时,在承诺通知的信件邮出时承诺生效。这种做法与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要约被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大陆法一般采用的是到达达主义,认为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才能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的观点,该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发价人时生效。我国的合同法基本采用了大陆法的观点。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是承诺通知送达到了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承诺就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是指要约人的住所地、要约人的信箱等筹。承诺通知送达到了要约人可以是要约人自己接收或者要约人的代理人接收。承诺通知只要到达要约人,承诺就生效,而不问要约人是否了解承诺通知的内容。
        除了通知的方式以外,承诺的表示还可以通过“行为”作出,这种行为即“作出承诺的行为”,它是指当事人在有些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并不明确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是以行为的方式对要约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事实和举动。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事实和举动发生时,承诺就生效。该行为必须是人们通过它可以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能判断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作出承诺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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