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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转移

时间:2010-10-08 23:0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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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义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义务转移与第三人替代履行是不同的。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而第三人替代覆行则是合同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的履行不必然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2)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做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3)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合同义务转移是否合法有效,裁判的标准与合同权利转让类似,即考察:(1)合同债务是否合法有效。2)合同债务是否具有不可转让性;(3)合同债务转移是否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例如,在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某与某机械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订立,并合法有效。因此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由于刘某并未征得某机械公司的同意将合同转让给林铁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因此转让行为对某机械公司并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并未完成。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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