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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证据运用(某进出口公司诉某铝

时间:2010-12-31 08:3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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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司诉某铝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经济特区生产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被告:某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

【诉请与抗辩】

  原告诉称:199312月,我方与被告铝业公司原料处签订保管协议一份,约定我方将700ASH1203DR空调器存人被告仓库,我方承担货物装卸费、仓储费、人员值班费、管理费每月1000元,由被告负责保管期间货物的安全,安排专人值班管理,如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我方即将700ASH-I203DR空调器运至被告原料处保管。

  我方嗣后又委托铝业公司原料处在其内部销售部分空调,并于199594日收到30万元的电汇款,我方存于被告原料处700台空调,除去工商机关没收47台,在被告公司内部销售160台,我方职工陈某、王某自提122台,在被告处存放并使用13台之外,尚余358台空调不知去向。

被告与我方签订了保管协议,应对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妥善看顾,私自销售使用保管物给我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1)被告支付我方代销l60台空调余款351206.46元。(2)返还358台空调价款。(3)返还其余库存的13台空调。

被告辩称:原告是与我方原料处签订保管协议及代售空调协议,因而原告诉我方没有道理,原告从未向铝业公司主张权利。

  我方对于原料处所签协议并不知情,因而原告应向我方原料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原告即使委托我方人员代销空调,那么空调款无法收回的责任依法应由委托人承担,不应由我方原料处承担。有关内部销售l60台空调余款之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我方无返还余款的责任。对于358台空调去向,系原告委托我方销售,其货款不能收回之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对于l3台库存空调,我方可以返还。

  【举证情况】

1.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

1)与被告方签订的两份保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有效的保管法律关系。

  (2)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保管费等费用所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方正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

  (3)向被告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其公司内部销售空调的存根,证明被告方内部销售空调系原告方委托授权及权限。

2.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及其证明对象

1)我方职工在内部销售空调收款收据65.45万元,证明该空调款并未随意处分而是将其交付给了原告。

  (2)我方向原告汇款30万元销售款的汇款凭证,证明该空调款并未随意处分而是将其交付给了原告。

  (3某工贸有限公司李某向我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我方受原告委托向案外人销售空调。

3.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1)某市工商局于l994816日作出的重工商[l994]经处字第l6号处罚决定,证明空调47台被工商机关没收。

  (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l995123日作出《关于某经济特区生产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要求减免处罚报告的批复》,证明返还了562台空调。

  【质证和辩论情况】

1.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1)被告方对于原告证据(1),认为确实是与我方原料处签订的协议,具有真实性,但却与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内在的联系,因而应由原料处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原告明知我方原料处无对外缔约资格,仍签订协议具有过错。对于请求给付空调余款原告主张,我方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2)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我方认为系属第l份证据的履行内容,故抗辩理由同上。

  (3)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认为既然原告要我方原料处代销空调,即应对空调款无法回收承担民事责任,此授权委托书即表明我方原料处与原告的委托代理关系。

2.原告对被告的主张及所提供证据的意见

1)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证据(2),没有异议;

2)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认为被告既然主张358台空调之销售是由我方授权,其应提供相应证据。而案外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并未证明我方存在授权。

  3.对方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异议。

  【认证与判决】

  1.法院对有关事实的认定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看,本案争点即为:

  (1)原告与被告原料处签订的保管合同是否有效?

  (2)对于原告委托销售l60台空调余款的请求权是否已因时效而消灭?

  (3)对于358台空调的销售是否有原告的授权?

  对于争点(1),法院认定进出口公司与铝业公司原料处仓库主任签订的两份保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理由为:铝业公司未授权所属职能部门原料处与原告进出口公司签订保管协议,两份协议未加盖铝业公司印章,嗣后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协议经铝业公司追认。但铝业公司原料处是铝业公司下属职能部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原料仓库主任、副主任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协议已实际履行,因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铝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争点(2),首先应认定的是进出口公司委托铝业公司原料处销售空调的委托关系成立,因而对于铝业公司在其公司内部销售l60台空调,货款为654500元予以认可,从庭审调查结果来看,原告进出口公司于199758日向铝业公司主张过权利之后,l9991214日原告再次主张权利时,已过诉讼时效;再从庭审调查及有关证据显示,原告进出口公司于199594日向被告支付30万元空调代销款,2000314日支付3293.54元,代销款为351206.46元,此时该代销款之请求已经因时效而消灭,故被告抗辩有效,法庭予以支持。

  对于争点(3),关于原告在358台空调货款请求权问题,法庭应予查明重点有二:①被告铝业公司原料处销售该批空调是否有原告进出口公司的授权;②有关铝业公司职工唐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的销售空调协议书的证明力问题,因被告主张销售该批空调有原告授权,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其诉讼主张,对于铝业公司提交的铝业公司职工唐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的销售空调协议书与被告是否得到授权无关联性,因而不予采纳该证据。

  故对于进出口公司要求返还358台空调之请求权予以支持,此外,存放于被告处13台空调,因未约定保管期限,进出口公司对保管行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鉴于铝业公司原料处是铝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根据铝业公司原料处在公司范围内代销空调器使用公司代销专户、铝业公司档案馆保管汇款凭证、公司办公室使用空调器,销售空调器货款原料处集体开支等情况,铝业公司辩称对于原料处保管代销行为概不知情的主张不予支持。

2.法院的判决

一、某铝业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库存l3台空调;

二、某铝业公司偿还进出口公司空调价款l464445.50元:

  三、驳回原告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证据运用评析】

1.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思路

本案属于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联立的案件,对于本案中的原告,既是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也是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依据《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及有关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案中原告应承担如下证明责任:

1)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双方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2)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关委托代售空调的合意,而且该协议有效成立;

3)在证明双方存在以上的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

4)证明在双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被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并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相应地,被告在本案中,如果要否认或者减轻自己的合同责任,应承担如下证明责任:(1)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订立保管合同,原告是与被告的分支机构订立的保管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2)关于在公司外部销售空调是否存在委托授权的问题,由其证明得到原告方的委托授权;(3)对于内部销售的160台空调的剩余价款的请求权,证明其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结合本案而言,关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被告所提出的抗辩意见是保管合同的主体不适格。保管合同虽然是由被告铝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原告签订的,但对于其分支机构的职务行为,法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从保管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看出,被告铝业公司对于空调进行了销售与使用,而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应认为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即便合同的订立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该事实上的履行行为,也可以弥补其缺陷。因此,铝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而言,对于被告代销l60台空调的行为,因有原告进出口公司授权,故被告的代销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另外还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据此,被告对代销空调回收的款项负有给付原告的义务。仓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无使用、处分保管物的权利。如果保管人基于寄托人的特别授权,亦即在当事人之间另成立特别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保管人享有使用或者处分权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证明责任。于是,对于358去向不明的空调,应由保管人即被告承担取得原告代售授权的证明责任,但因为本案被告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处分358台空调有原告进出口公司的授权,故必须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并依据保管协议承担返还原物同等价款的义务。

  被告提出原告对于l60台内销空调的销售款,其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因无法通过证据反驳,则原告对160台空调余款请求权已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法院不能直接援引诉讼时效审理案件。

2.本案证据运用研究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如下证据:(1)与被告方签订的两份保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真实有效的保管法律关系。(2)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保管费等费用所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方正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3)向被告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其公司内部销售空调的存根,证明被告方内部销售空调系原告方委托授权。从原告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与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所使用的证据起到很强的证明作用。证据l表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依据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寄存人的财产,不能擅自使用与处分,从而为其赢得诉讼奠定了基础。证据2表明原告方正当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所以将被告依据双务合同所提出的抗辩事由予以消灭。证据3表明原告对于被告的授权的权限,从而表明被告转让358台空调并不在其授权之内。

被告在本案中提出如下证据:(1)原告出具的被告在单位内部销售空调款65.45万元的收据,证明并未将该空调款随意处分而是将其交付给了原告。(2)其向原告汇款30万元销售款的汇款凭证,证明该空调款并未随意处分而是将其交付给了原告。(3某工贸有限公司李某向我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我方受原告委托向案外人销售空调。从其所举证据可以看出,证据l与证据2是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有关在其职工内部销售空调的款项,同时也通过还款日期证明原告现向被告主张空调余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证据3试图证明其在职务之外销售空调得到了原告的授权。但是从案外人所列的还款计划内容并不能当然得出是原告授权被告销售这358不知去向”的空调。

  证据3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所以法官对此不予以采信。证据l与证据2完成了原告给付空调代售余款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功能,被法官采信。从被告证据的综合使用上,基本上达到其应该达到的证明要求。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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