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借贷主体的局限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3)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 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2)借贷标的的特定性。 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借贷内容的自由性。 1)数额自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 2)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 3)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 4)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 5)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