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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法律风险与防范

时间:2015-05-28 11:3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案例】 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年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11日,注册资本1 000万元,由被告一陈兴和被告二李玲投资成立。根据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甲年公司章程》
【案例】
       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年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11日,注册资本1 000万元,由被告一陈兴和被告二李玲投资成立。根据2002年4月28日签署的《甲年公司章程》第10条规定,股东陈兴出资7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650万元,实物出资50万元。《章程》第11条规定,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在2002年4月28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so%。陈兴以自有房屋彩新都12A作为对甲年公司的出资,但却未依法将该房产过户于甲年公司名下,2003年10月16日,陈兴因未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甲年公司成立后的半年内(即2002年12月11日前),办理出资房产过户手续,未转移财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深工商福企管[200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兴未转移投资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陈兴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0.7万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5万元。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作出陈兴虚假出资的处罚决定书后,陈兴只缴纳了虚假出资的罚款,始终未将实物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甲年公司名下。据2012年6月14日查询到的“彩新都12A单元”产权登记信息显示,陈兴于2006年8月17日将彩新都12A单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陈兴于2006年8月17日将出资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儿子陈立果。根据原告于2012年6月4日查询的陈兴、李玲、陈立果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陈立果是陈兴、李玲的儿子。2006年8月18日,甲年公司和其唯一股东陈兴作出决议,变更该司股东,由陈兴将其所持有的甲年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的出资,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投资公司。
       原告认为,陈兴以房屋出资却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甲年公司、与陈立果串通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陈立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玲作为甲年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陈兴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公司明知陈兴虚假出资仍然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其股权应当与陈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立果应当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内与陈兴承担连带责任。四个被告应当在被告一陈兴虚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接向原告清偿871 713元(暂计至2012年6月30日的债权金额)。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律风险】
       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面临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风险,主要是出资资产价值虚高,以及以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进行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也可能存在以企业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出资,该财产所有人向公司追偿,以及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出资财产虽然已经交付但权属未履行变更程序。本案即属于以房屋出资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最终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情形。以知识产权出资则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波动性以及期限性,更容易面临出资合法性、价值高估的法律风险。例如以存在权属争议的专利或商标权出资,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超过法定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导致出资瑕疵。
【防范措施】
        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要求其他出资人提供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权属书面文件或证明,以免与他人产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产权纠纷。还可在出资协议中要求其他出资人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保证的赔偿责任。
        以非货币出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还应注意及时办理并督促其他非货币出资人及时办理,以免出现案例中因出资人恶意转让公司财产,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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