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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时间:2010-10-22 17: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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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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