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孟先生于2003年4月份购买了某公司网站的标准型虚拟主机,用于其个人网站的建设,并于同年的七八月间投放了该公司的BANNER广告,成为该公司的网络广告用户。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与广告用户的合作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通过用户(孟先生)的网站点击BANNER图片或LOGO,在24小时内点击2次则为有效点击,系统将为用户以每次0.1元计费,每季度该系统自动结算一次,并可将现金汇到用户指定的账户上,或者到用户次年续费时抵扣。
2003年年底,孟先生从该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当年的广告用户登录收益为215元,于是其要求公司将这笔费用转入其2004年的续费中,当时公司表示完全同意。但当孟先生于2004年3月,为了购买虚拟主机续费时,对方公司不仅不提供盂先生2003年在该网站的收益具体数额的记录,而且当客户再次登录广告用户页面时也无法查到去年的收益额记录。经过孟先生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孟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孟先生与被告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正式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一经双方确认,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定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起案件是否可直接适用《合同法》,确认合同成立,同时确认合同成立的相关证据如何采集,现阶段的法律是否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调整,成为了本案及相关案件急待解决的问题。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确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在本案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也没有往来的电子邮件。因此很难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从而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解决此案,就必须对《合同法》有更深刻的理解,再根据本案的特殊之处做出判决。
此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只是通过网络才有了交往的机会,通过网络,双方才有了达成合同意向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应将此类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即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而拟定的合同。基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不同,为了能正确解决此类纠纷,就不能死板地认为合同的成立一定要有书面签字确认,应该正确理解《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约及承诺的过程,也就是说,只要有了要约承诺的过程即可确立合同关系成立。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签订合同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数据电文也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来确定合同成立的规定恰好符合本案的特点。
此案例中,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孟先生与被告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确立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判定被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