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找合同律师 >

员工应聘到竞争对手公司之后,公司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5-05-27 09:0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21世纪什么最宝贵? 人才! 这虽然是电影里的台词,但却反映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道理。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地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这一法律武器。他们要求劳
      “21世纪什么最宝贵?”
       ‘‘人才!”
       这虽然是电影里的台词,但却反映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道理。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地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这一法律武器。他们要求劳动者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到同类行业的公司就职。但是,“竞业限制”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很多条件的。用不好的话,将会导致本来很有用的法律利器钝而无用。下面的案例将告诉读者,究竟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个法律武器。
【案例】 竞业限制的作用
         欧阳是某电子设备公司电气工程师,在公司内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组织欧阳和其他几名技术部门员工一起开发一种新的电子产品,在取得了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公司准备投入资金进一步开发。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和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要求与欧阳和下属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研制此项目的员工对项目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如果因个人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则在三年之内不得前往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在合同结束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费。欧阳等员工对保密协议没有异议,双方签字生效。
         2011年,欧阳认为公司给予产品研发人员的待遇太低,而本市某生产同等性能电子产品的另一电子企业可以提供较高的工资待遇。于是,欧阳即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同意了欧阳的辞职申请,并支付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费,双方结算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辞职后,欧阳便与那家企业联系,经多次协商,欧阳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进入该企业工作。
        电子设备公司发现欧阳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工作之后,即与欧阳联系,认为欧阳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要其离开该企业,欧阳未予同意,电子设备公司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欧阳履行保密协议离开该企业。
        欧阳认为:“辞职权和自由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企业无权干涉,自己辞职后前往其他企业工作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公司认为:“公司与欧阳签有保密协议,约定了欧阳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进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为此向欧阳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此,欧阳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立即离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能否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约定了,是否影响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每种权利都必有对等的义务,自主择业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保证了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劳动对象,自主择业权同样具有其对等的义务,竞业限制就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择业权的对等义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案中,欧阳参与了电子设备公司的新产品研制工作,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制协议,以此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虽然此协议对欧阳的自主择业权进行了适当限制,但公司亦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此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欧阳辞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参与同类产品的研制工作,违反了与电子设备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属于违法行为,欧阳应当履行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离开该公司。
        电子设备公司还具有通知聘用欧阳的公司,要求其解聘欧阳的权利。该公司若不遵从,电子设备公司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电子设备公司为保守商业秘密而与开发新产品的员工签订竞业限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