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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

时间:2015-05-22 14:2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案例】 2004年1月1日,经刘某介绍并担保,由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发包给杨某耕种土地300亩(使用权)。合同由李某和杨某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的担保
【案例】          
        2004年1月1日,经刘某介绍并担保,由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发包给杨某耕种土地300亩(使用权)。合同由李某和杨某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的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订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 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李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杨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李某退还杨某预付款13 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杨某向刘某追要,由刘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杨某。后刘某向李某追要垫支款,李某认为其与杨某的合同解除,刘某私自向杨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刘某应向杨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刘某偿还,为此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发生意见分歧。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担保合同纠纷问题,涉及到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合同是否相应解除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所以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应该同时解除。案例中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担保人杨某的担保责任也已解除,其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向杨某支付余款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刘某应以错误付款为由向杨某追要此款,而不应向李某追要此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李某与杨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解除,因此刘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庭应该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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