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说执行职务时,在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决定于下列三项条件。
第一,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不是由于执行公司职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属于其他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并且是要由其承担的,它与经营中的风险产生的责任要加以区别,正常的经营风险一般不作为个人责任追究。
第三,要有后果,就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也避免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应尽的义务,不负责任、怠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害而又不承担责任的不正常情况,以及只有口头上认错而经济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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