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细化强化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较为完整地规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
首先是明确了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都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积极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事务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接受股东质询和提供资料的义务。
其次是强化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了原《公司法》只规定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忽视对违反义务后责任的追究之不足。
再次是规定了违反诚信义务时的救济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即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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